《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简明整理版 « 音乐人攻略

电视台、电台播放音乐人作品要收费的消息早已公布,现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终于出台。(全文在此)一次看完其实挺费劲的,因此我简单整理一下

首先介绍一下主体:

付费方(广播电台、电视台)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然后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给著作权人。


第一种计算方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


第二种计算方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按照播放时间每分钟支付一定数额费用或者按照播放时间占播放节目时间比率共享该台一定比例广告收入。

按每分钟计算的话:

广播电台每分钟支付0.30元

电视台在五年内每分钟支付1.50元,五年后每分钟支付2.00元

按比率计算的话就是:

广播电台、电视台按本年度广告收入与播放音乐时间双重指标支付报酬

    1. 该电台或电视台先扣除本年度广告收入15%成本费用,余下的列入计算范畴。
    2. 以该台本年度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总量占总播放节目时间 和 广告收入作为两大因素,分五年内和五年后计算,如图
    3.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按此计算:
      1. 中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上文第二项计算支付50%(五年内)。
      2. 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依照上文第二项计算总量五年内支付10%,五年后支付50%。
      3. 转播其他电视台、电台,按实际时间10%计算。

全文基本大意如此,如有纰漏,欢迎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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